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确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2:43:42 357 人看过

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是基于保险合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比其他民事活动更高,只有将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才能达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最佳利益结合和统一。同时,由于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复杂性很强,往往是以格式条款或附合契约的形式出现,所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了规定,只有这样,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才是公平的。保险条款的性质决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度”。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但是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经验作不同程度的解释,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应当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号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吗

是否无效依照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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