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期限内,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时间是否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1 04:40:18 292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在诉讼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中止或延期审理。但是,如果中止或延期的原因没有消除,或者相关的程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诉讼就无法进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中止或延期的时间不会被计算在审理期限中。

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时可能会采取中止诉讼或延期审理的办法。然而,如果中止的原因没有消除,或者相关的程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诉讼就无法进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中止或延期的时间不会被计算在审理期限中。

【 疑 问 】 中 止 诉 讼 或 延 期 审 理 时 , 审 理 期 限 是 否 计 算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中止诉讼或者恢复诉讼期间,诉讼费用从人民法院恢复诉讼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在中止诉讼或延期审理期间,审理期限不计算。但是,中止诉讼或恢复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的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需要中止诉讼或延期审理。但若中止原因未消除,或相关程序问题未解决,诉讼将无法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中止或恢复期间,审理期限不计算。然而,若中止诉讼或恢复诉讼的原因消除,人民法院应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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