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有限合伙的特点。首先,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处理,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其次,有限合伙属于非法人团体。最后,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2.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3.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有 限 合 伙 非 法 人 团 体 , 双 重 责 任 形 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团体,且其内部存在双重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监管。
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不参与合伙事务处理、非法人团体等特点,内部存在双重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监管。
《合伙企业法》第60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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