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可以豁免全面收购的条件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4 09: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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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典律条所定之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均被视为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定情形:
1、收购方与出售方需确保此次股份转移过程是在同一实控人所主导的诸多法人实体之间完成,并且并未造成上市企业之实际管控权出现任何变动;
2、倘若某上市公司面临重大金融困境,此时收购方若能提出具有可行性之拯救公司之重组计划并赢得该公司股东大会的充分认可,且收购方作出保证,表示在未来三年之内不会变更或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资本份额;
3、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于对证券市场发展方向的调整以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原因,认定某一特定情形符合豁免条件之时,亦可能给予相关豁免政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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