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是指:
1、本县、市境内,户籍地在乡村,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2、外县、市进入本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进城务工人员较多,做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所有雇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城镇用人单位都应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应按属地管理原则,随同用人单位统一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使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也可按统筹地区规定的单建统筹方式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城市,可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按照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保缴费当期、保大病医疗的原则,开办短期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缴费率和待遇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一般应随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或务工地参加医疗保险。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较多的地区,可积极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由输入地用人单位统一向输出地办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也可允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个人身份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单建统筹的规定执行,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致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引发的争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个体经济组织业主雇用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照本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注册并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服务经营者,参照我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3]59号)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后的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参保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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