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部门应为施工单位实施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I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
(二)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16日
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集体及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采的矿井(坑)(以下简称乡镇矿山)。
第三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矿山,经验收符合《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的,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
第四条《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局制定并发布实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合格证》报批程序:
乡镇、村集体矿山由企业申报,县(市、区)劳动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发证。个体采矿由经营者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区)劳动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径报)审批发证。
煤矿的《安全生产合格证》,由劳动部门委托煤炭主管部门发放。委托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制定。
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部门,应通知同级乡镇企业局。#13第六条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的乡镇矿山更改企业名称或改变开采矿种时须按报批程序重新更换《安全生产合格证》。严禁私自涂改、伪造、买卖、转借《安全生产合格证》。
第七条乡镇矿山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投产后,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等处罚。
第八条被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乡镇矿山,需再投入生产的,必须按照报批程序重新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准投产经营。
第九条乡镇矿山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涂改、伪造、买卖、转借《安全生产合格证》的,由县以上劳动部门令其停止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罚款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条在审查、审批《安全生产合格证》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开办的集体矿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合格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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