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的影响
(一)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上述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而且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前履行并给验资(允许分期缴付的按章程约定出资)。但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能否认定其股东资格,理论界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即使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作为股东的资格没有任何疑问,理由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如股东于公司成立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如果股东未于公司成立前履行,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法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所以,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未足额出资,形成了公司对股东拥有法定债权,股东资格不因出资瑕疵而得到法律的否定。
(二)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未依法足额出资,公司应当承担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足额出资的审查责任,公司未履行审查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未依法足额出资,股东应当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未依法足额出资,公司因未履行审查责任应当承担责任与股东未依法出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不同的责任形式,同时追究公司和股东责任不属《行政处罚法》所指的“一事不得二罚”。
(四)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十四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可见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或股本,下同)属法律强制性规定。
就民事关系的角度,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公司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要求股东返还。也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没有规定抽回出资的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民事法律,股东抽回出资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赔偿损失。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抽回出资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其股东权的行使,《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必然导致股权的瑕疵,股权瑕疵表现在出资瑕疵与足额出资的股东在享受权利(包括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在公司的地位等存在被区别对待的可能性,这种区别对待的程度由各公司内部决定。另外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直接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必然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出资瑕疵的后果并不导致对股东资格和股东权的否定,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其股权存在瑕疵。《公司法》没有明文禁止瑕疵股权的转让,应当视为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转让方作为股东,转让存在瑕疵的股权,不属无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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