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苑凤山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1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苑凤山及委托代理人戴武军、杨秋荣,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平、耿博,原审第三人潍坊圣剑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圣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曰俊、刘本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115200.
1、名称为电瓶前置的轮式拖拉机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8月4日,专利权人为苑凤山。2005年6月2日,圣剑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及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6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611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苑凤山不服第761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附件1中图702-12公开的轮式拖拉机的蓄电池设置在其前端,同时,附件1还指出可以通过改变蓄电池的位置来调整轮式拖拉机的重心。在现有技术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调整轮式拖拉机的重心,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轮式拖拉机机架前端具有左、右框架的具体构造,很容易想到将蓄电池固定于其间,即采用电瓶固定连接在拖拉机机架的前端、左右框架之间这一技术手段,从而实现了节省成本(如电瓶筐)兼有防盗、防污染等功能的技术效果。因此,由附件1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公开的蓄电池设置在前端的轮式拖拉机所包括的蓄电池的固定支架即一种电瓶架。在现有技术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调整轮式拖拉机的重心,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轮式拖拉机机架前端具有左、右框架的具体构造,很容易想到选用电瓶架作为固定连接的手段将蓄电池固定于其间,即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在拖拉机机架的前端、左右框架之间固定连接有电瓶架、电瓶安装在电瓶架上这一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611号决定。
苑凤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7611号决定。其理由为:1、附件1、4和5所公开的都是没有机架的整体承重式的拖拉机,与本专利所述的带有机架的轮式拖拉机具有本质的区别,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上述材料公开的内容评判本专利的三性存在概念上的错误,此拖拉机非彼拖拉机,此机架非彼机架,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
2、附件1中虽然指出拖拉机调整重心位置的方法可以通过改变蓄电池的位置来实现,但并不足以使普通技术人员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为除了拖拉机驾驶座两侧的平台可以放置蓄电池以外,如果要在拖拉机的其他位置放置蓄电池,都必须增加一个放置电瓶的部件,如电瓶筐等。圣剑公司提供的附件1、2、4和5正好说明了这一点,这些材料公开的拖拉机都是在前面增加一个电瓶筐,将电瓶安装在电瓶筐中。本专利是利用原有的拖拉机机架作为放置电瓶的载体,没有增加部件,不破坏拖拉机原有的整体结构,设计和制造成本都更加合理。同时,将电瓶放在这里还可以起到防盗的作用。这些都无法从圣剑公司提供的附件中得到任何技术启示,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考虑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圣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115200.1、名称为电瓶前置的轮式拖拉机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8月4日,专利权人为苑凤山。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以及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5,其中权利要求1和2的内容如下:
1、电瓶前置的轮式拖拉机,包括发动机、传动机构、行走机构、转向机构、操纵机构和电器系统、电器系统包括电瓶以及与电瓶连接的各种电器,其特征在于:电瓶固定连接在拖拉机机架的前端、左右框架(1)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瓶前置的轮式拖拉机,其特征在于:拖拉机机架的前端、左右框架(1)之间固定连接有电瓶架(2),电瓶(3)安装在电瓶架(2)上。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电瓶前置的轮式拖拉机,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将电瓶安装在拖拉机前端的中轴线附近,达到既能防盗又能平衡配重的目的。另外,电瓶位于拖拉机罩的覆盖之下,可以防止灰尘、泥浆的污染。
2005年6月2日,圣剑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及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先后提交了6份证据,其中:
附件1:《机械工程手册》第70篇拖拉机,机械工业出版社1978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版权页、70-20至70-29页复印件)。附件1中图702-12为轮式拖拉机总布置侧视示意图;表702-13显示了几种轮式拖拉机各部件结构重量,该表第1列为总成名称,第2列为与总成名称一一对应的图上代号,该图上代号见图702-12,其中包括发动机(1)、蓄电池及固定支架(6)、前轮(8)、电器及仪表(11)、发动机操作机构(12)、转向器(13)、最终传动(21)和后轮(22)等。蓄电池及固定支架(6)位于图702-12中轮式拖拉机前端。附件1第70—25页左下栏调整重心位置的方法中包括改变燃油箱和蓄电池的位置。附件1的52轮式拖拉机的总体布置一节的第70—21页左栏末段中记载了机架常用无架式或小半架式,无架式机架由前桥托架,发动机及传动系各部件壳体直连接在一起组成,中小功率的拖拉机常用这种型式。小半架式机架由安装发动机和前桥的纵横梁及传动系壳体组成(见图702-18c),发动机机体不承受整机载荷,拆装保养方便,大功率的拖拉机常采用这种型式。附件1的图702-18显示了拖拉机的几种机架,其中包括半架式、全架式和小半架式,这三种拖拉机机架前端均具有左右框架的构造。
专利复审是指对已经申请或授予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它可以由专利局或法院进行,目的是对专利的有效性、合法性或适用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复审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进行,比如对于争议性、争议性或其他相关问题。这个过程允许对专利权利的重新评估,以确保其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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