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期间如何计算
撤销权期间计算起点是从民事行为开始的。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由此规定可见,如何界定“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意义非常重大。
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受让人为例,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38、540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在该房产转让行为中债务人的行为至少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
其二,债务人将房产登记过户至受让人名下的事实行为。
这两个行为中,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应是《民法典》第541条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行为”,五年除斥期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一)从学理上讲,可以被撤销权所撤销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或是准备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故《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指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二)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的必然结果,所以,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实际上已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应当同时产生。
(三)在实践中,若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过户登记前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仍应当受理并支持,而不会等到登记过户后再行受理。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五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以相关合同书签订之日起算。
三、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业主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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