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20:29 45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做好贫困山区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安置从贫困山区迁移的移民而使用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移民,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规划、计划确定,并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机构确认的需要迁移出贫困山区住地进行安置的群众。

本规定所称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成建制地集体迁移的移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在迁入地依法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移民安置用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保障移民能够长期使用土地。

第五条移民安置用地的地点、范围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计划,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商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及其他有关单位确定。

对确定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勘测、定界,制绘大比例尺红线图,并对土地利用现状列表登记,商定或者拟订用地方案。

第六条移民加入安置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农林牧渔场,不组成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组织按照原有成员的同等条件发包土地给移民承包经营;

(二)加入国有农林牧渔场的,由该场按照本场职工安排工作,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对接受移民加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林牧渔场,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扶贫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依法将国有土地固定给移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由移民承包经营;

(二)调整集体土地,即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照本规定变更为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移民承包经营。

第八条依法将国有土地固定给移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应当在下列国有土地中优先安排:

(一)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开垦的国有土地;

(二)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的耕地;

(三)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前款所列国有土地不够安排的,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依法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移民安置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收回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属于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二)收回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该附着物的重置价格的70%;土地上有青苗的,补偿标准为一造作物产值的70%;土地上未有附着物和青苗或者虽有附着物但附着物不需拆迁、占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移民安置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第十一条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移民安置和将国有土地固定给移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耕地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耕地3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公顷以上7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耕地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固定给移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调整集体土地用于安置移民的,应当征得原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由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代表移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协议。

第十四条调整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原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原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征用集体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调整后,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将用地协议和其他有关材料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批准变更后,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造册,给原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给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按照本规定报经批准后,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用地界线上埋设永久性界标,并在图、表上标绘界线和说明界线走向情况,依法确认用地范围。

第十七条移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后,必须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确需用于兴办乡镇企业、移民住宅建设、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八条移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移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九条安置移民造成原土地承包关系和承包合同内容变更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依法办理。

涉及原承包户负担的农业税、农产品定购任务、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减免和转移的,应当重新核定,及时办理减免和转移手续。

对确定给移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移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加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土地的承包和发包工作,并颁发土地承包证书,确认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因安置移民造成移民户籍地址变动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及时办理移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更换、换领、补领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安置移民使用的土地,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办理的用地手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2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内容相关文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保障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民兵军事训练费;(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五)民兵
    2023-06-09
    25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废止)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自治区境内的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本规定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自治区境内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规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拒绝
    2023-06-10
    172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分别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五)项规定的单位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六)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失业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失业保险费;缓交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第三款和
    2023-04-23
    46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园地(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税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按上年末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分三等税额;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占用水田(包括菜地、鱼塘、藕塘,下同)每平方米征收七元,占用旱地(包括园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下同)每平方
    2023-06-07
    31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单位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管理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房的,在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时,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参加建房的职工派代表进行监督。第三条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单位必须将地价款(即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列入房价构成中,在出售住房时足额向职工收回。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
    2023-06-10
    40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各部委、部队、各省、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
    2023-06-10
    36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客运事业的发展,加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管理,确保农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乡村等外公路,是指按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由于地形或投资等原因限制,某些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等级公路标准,但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公路。本规定适用于乡村等外公路通行客运车辆管理。禁止在不符合本规定的乡村等外公路上开行营运客车从事客运。第三条单车道乡村等外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和山区重丘的双车道乡村等外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允许通行的客车车长应在6米(含6米)以下、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在12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
    第一条为了根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五)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六)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七)非法运输、携带醋梭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供制造麻醉药品的物品进出境的;(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
    2023-04-24
    45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和监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层层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二、自治区、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二)组织审定自治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发布行政措施。(三)听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席的有关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主席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
    2023-06-09
    36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使具有优势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亏损企业找到出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兼并企业对象,一般应是经营亏损和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兼并要坚持优胜劣汰、有偿转让、自愿协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则。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兼并,决定权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之前,由政府指定部门,下同);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的决定权,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集体企业实行兼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企业兼并的具体事宜可委托承包、租赁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务可按《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招标暂行办法》办理。第五条企业兼并前,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代
    2023-06-09
    282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家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开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公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对提出工
    2023-08-17
    264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农村房屋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建房发展很快,但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做到既能搞好农村房屋建设,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到损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农村社队的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我区人多耕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第二条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和饲料地上建房、开矿等。社员打砖瓦,不能
    2023-04-22
    6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46号)要求,为搞好广西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二OO五年五月十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46号)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决定,2005年6月6日—12日,联
    2023-06-05
    28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暂行规定[失效]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为发展我区水利建设事业,增强农业生财后劲,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坚持实行水利劳动积累制度。根据中共中央1986年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水利电力部(86)水电农水字第2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全区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要投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十五至二十个。在此范围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水利任务和劳力情况,规定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应承担水利劳动积累投工的具体数额。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主要用于乡(镇)、县(市)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等工程的维修、清淤、更新改造,以及改扩建、新建水利工程,也可用于修复水毁农田、改造渍害低产田、水土保持、人畜饮水、海河堤维修和养护等。凡属社会效益的防洪、防潮、排涝、供排水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也应分担相应的任务。三、农村水利劳
    2023-06-09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合同内容
    相关咨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2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火消防安全的规定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土地多少钱一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3
      根据《》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违章怎么进行收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3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