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原农机厂下岗职工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塑料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工资800元。塑料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手指,塑料公司将其送往医院,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费。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由于工伤赔偿问题,张某与塑料公司发生争议,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与塑料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1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2个或2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仲裁委裁决:塑料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张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6.8万元。(贾洪鹏苏向东)
归侨及其子女下岗再就业
(一)在有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得安排作为家庭生活唯一负担的归侨、归侨子女下岗;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内退;对实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要求续签的,原则上企业应予续签。
(二)夫妻一方是归侨、归侨子女,不在同一企业工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的企业停产或关闭的,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归侨、归侨子女下岗职工实行减免费转业、转岗培训,免费登记求职、推荐介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进行档案寄存应减半收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待业期间可免收档案保管费,参加人才交流会和人才集市免收入场费;通过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信息库查询招聘信息可免收查询费用。
(四)对归侨、归侨子女下岗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凭下岗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号)执行。同时,免收1年个体工商户管理和市场管理费及3年个私协会员费。
企业与归侨、归侨子女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为他们补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并依法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归侨、归侨子女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未购买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其子女就学,应予减免学杂费。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归侨、归侨子女,凭侨办确认身份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优先予以推荐就业。
(七)毕业当年就业难度大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归侨、归侨子女,需要继续报考各类成人高等院校的,可保留原普通大中专学历派遣(就业)资格,档案可按人事代理的有关办法办理。
[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归侨及其子女下岗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闽政办[1999]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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