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仲裁员工作的一点做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5:28 187 人看过

核心提示:深圳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的聘期将于2009年2月20日届满。为了做好新一届仲裁员的选聘工作,使新一届仲裁员的工作于本届仲裁员聘期届满时能够顺利衔接,仲裁委于今年年初研究决定从3月份开始着手新一届仲裁员的选聘工作。

深圳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的聘期将于2009年2月20日届满。为了做好新一届仲裁员的选聘工作,使新一届仲裁员的工作于本届仲裁员聘期届满时能够顺利衔接,仲裁委于今年年初研究决定从3月份开始着手新一届仲裁员的选聘工作。新一届仲裁员选聘的日常工作由发展处具体负责,重大事情由仲裁委党组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我们拟定了如下选聘工作日程安排:4月30日之前调研选聘方案,确定选聘条件、选聘范围和选聘程序。5月31日前公布选聘方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媒体和仲裁委网站发布选聘公告,公布选聘条件以及选聘相关事项。6月1日至6月30日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报名,申请人员到仲裁委发展处领取申请表或在仲裁委网站下载申请表。7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资格审查。8月1日至9月30日安排选聘考试。10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申请人员的声誉、品德等道德品行方面的考察,广泛听取申请人所在单位、行业对申请人的评价意见,确定、公示拟选聘人员名单。12月31日前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选聘名单。09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新聘仲裁员名单。09年2月20日前安排新一届仲裁员上岗前培训。09年2月20日本届仲裁员聘期届满之日新一届仲裁员按时履职。根据选聘安排,6月5日,举行了选聘新一届仲裁员新闻发布会。6月6日,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登载了仲裁委员会选聘第四届仲裁员公告及相关报道。在讨论新一届仲裁员选聘方案中,我们认真研究了本届仲裁员的构成成分,根据本届仲裁员队伍中律师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我们分析了仲裁员分布集中与广泛的利弊,认为应当合理分配和科学确定仲裁员的分布领域,初步拟定了新一届仲裁员的选聘计划。即:律师仲裁员拟占25%,机关事业单位仲裁员拟占25%,院校及研究机构仲裁员拟占25%,金融证券业仲裁员拟占10%,企业界仲裁员拟占6%,行业协会仲裁员拟占4%,人民法院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仲裁员拟占5%。同时,确定了法律专业正高职称和法学博士学位以及具有同等资历的申请人员为免考对象。至6月30日接受申请报名截止日止,共接受新申请报名人员321名。该321名新申请人员中,其中律师177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6名,金融证券业人员25名,行业协会和企业界人员21名,院校及研究机构人员42名。经过资格审查,确认321名报名人员中306名为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三八两高条件,15名尚不具备三八两高条件。对该15名热心仲裁事业但尚不具备仲裁员聘任条件的申请人员,我们将其申请资料录入仲裁委人才库,并逐一发了感谢函,对其目前尚不具备仲裁员聘任条件的情况做了说明和解释,并承诺在今后选聘仲裁员时对该批人员优先邀请。根据选聘计划,9月20日,我们委托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对符合选聘条件的306名申请人员组织选聘考试。考试为开卷,试题指派仲裁委审理处(负责裁决书审查核阅的业务处)专人根据仲裁理论和实务拟题,试题具有一定难度,对内对外严格保密,交由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印刷密封当场开封发放考试人员。考试后密封姓名和考号由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组织老师阅卷评分。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后,与仲裁委发展处工作人员共同拆封将考试成绩列表登记。考试成绩作为此次选聘仲裁员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在选聘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经过认真的资格审查,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查通过的该306名申请人员,从理论上讲均具备被聘任为仲裁员的条件(品德不良者除外)。以往选聘仲裁员,是资格审查和品行考察相结合,没有再设置业务考试,品行考察往往也流于形式。根据近年来仲裁工作中出现的案件超期、合议意见泄漏、有意偏袒一方、裁决质量不高、开庭时盛气凌人、无故延期开庭、庭审迟到早退、庭审中接听电话等等有损仲裁公正和谐快捷宗旨的问题,我们认为,选聘仲裁员时对具备仲裁员聘任资格的申请人员的能力考试和品行考察尤为重要。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提高裁决质量树立仲裁公信度应当是一段时期内仲裁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这一认识,当仲裁进入第二次创业阶段,仲裁员的选聘与第一次创业阶段应当有所改进。面对众多符合被聘条件的仲裁员申请人员,最终被选聘进仲裁员队伍的,应当是德行与能力具佳,优中之优,精英中之精英。我们设置选聘考试,也是基于这一考虑。目前我们的选聘工作已进入品行考察阶段。我们认为,严把进口,是当前一段时期内仲裁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理解,仲裁员队伍可以划分为这样三大类:一类是影响推广型仲裁员,这类仲裁员主要分布在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和企业中,他们对扩大仲裁的影响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另一类是专家型仲裁员,这类仲裁员主要分部在法学院校及法学研究机构,他们在带动其他仲裁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仲裁员培训中授课及为裁决新型疑难案件提供理论支持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再一类是办案型仲裁员,这类仲裁员主要分布在当地执业律师、退职法官及政府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中,他们是办理仲裁案件的主要力量,在公正快捷办理仲裁案件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保证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型仲裁员在新一届仲裁员队伍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于近期派出几路人马,到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诚聘法学专家作为新一届仲裁员。对聘期即将届满的本届仲裁员的续聘程序是,重新申请,能力考核,仲裁员操守评价,研究决定续聘。本届仲裁员共444名,深圳市内350名,深圳市外广东省内15名,广东省外52名,港澳台和国外27名。任期内逝世两名。至接受申请截止日止,本届仲裁员申请续聘的共有241名。对该241名续申请的仲裁员,我们对其任期内办理案件情况、所作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情况、当事人投诉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同时由仲裁庭秘书和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对其任期内对《仲裁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和职业操守的遵守情况进行了评价,作为对其是否续聘的重要考量依据。11月8日,安排续申请的仲裁员进行书面答卷考核。统计显示,到今年年底,本届仲裁员中年满65周岁的共有54名。初步意见,对65周岁以上的仲裁员,除身体健康的专家型仲裁员外,原则上不再续聘。以上是本会此次选聘新一届仲裁员的一点做法和尝试,肯定存在不尽科学和不尽完善的问题,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使以后仲裁员的选聘方法和选聘程序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深圳仲裁委员会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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