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
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合理安排公益性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处置。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凡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实行开发区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省辖市的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省辖市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以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交通、电力、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
(四)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各市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当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2年累计土地供应率未达到70%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市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规划、用地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等,联合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三)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四、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建立市、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综合评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市、县的年度评价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对开发区的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评价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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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法第十四条的依据是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1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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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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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有什么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3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XX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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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31国务院关于集约用地通知的详细内容包括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严格审查各类项目工程的用地标准,有效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逐步建立长久有效的用地机制,其中也特别强调了农村用地的参考依据,对集体和国有土地都要注意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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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8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