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4:40:10 441 人看过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一、上市公司解禁规则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不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均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

对创业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要求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托管或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对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属于在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6个月内(以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而且必须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也就是说,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全部股份。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有限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财产的具体表现形式。转让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所得,根据1993年及其后历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是一件不由分说的事情。那么导致争论的问题其源头何在?就在与个人所得税法配套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这一规定是导致今日争论不休的原始股上市转让纳税问题的总根源。

在原始股的解禁内容当中主要做出了时间的限制规定,在解禁一年之后,原始股才能够进行转让以及销售活动,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秩序。对于原始股出售的数量多少也有所规定,在解禁的一年之后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五。

二、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所称公司股本总额,系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额,而非股票发行前的股本总额。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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