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存量房是否需要划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7:24:16 402 人看过

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指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

武汉市存量房屋购买合同模板

<p>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p>

<p>第一条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ldq

o;房屋所有权证&rdq

o;号为&ldq

o;武房权证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rdq

o;,&ldq

o;土地使用权证&rdq

o;号为&ldq

o;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rdq

o;。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p>

<p>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p>

<p>第三条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应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给甲方,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在办理完转移过户手续时付清。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p>

<p>第四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p>

<p>第五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哪个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p>

<p>第六条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p>

<p>第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ldq

o;房屋所有权证&rdq

o;和&ldq

o;土地使用权证&rdq

o;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施?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p>

<p>第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p>

<p>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力。</p>

<p>第十条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p>

<p>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两份交有关部门存档。</p>

<p>立合同人:</p>

<p>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p>

<p>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p>

<p>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p>

<p>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p>

<p>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p>

<p>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p>

<p>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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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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