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的影响有多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16:41:49 408 人看过

一、司法鉴定的过程就是一种科学鉴定的过程

1、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对司法鉴定这个行为特别是鉴定结论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实,说白了,司法鉴定的过程就是一种科学鉴定的过程。但是科学上的好多问题也不是非黑即白的,一味地迷信鉴定机构,盲目地迷信鉴定结论的态度也都是要不得的。而且,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相对客观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有主观经验、个人判断在里面。比如说对笔迹的鉴定,对精神病的鉴定,以及痕迹鉴定等等,这些必然离不开个人的经验判断。

2、多次重复鉴定使得鉴定结果不一。我国目前的鉴定制度,允许当事人去做多次的鉴定。由于采用的科学标准的不一、个人判断的不一等等因素,当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是,我国目前鉴定机构的管理还有待于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一个经验丰富的老专家与一个刚刚进入鉴定岗位的人的鉴定结果肯定是有差异的。还有一个问题,是社会大问题在司法鉴定领域的体现,那就是相关权力、关系、人情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各种的“利益”诱惑而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司法鉴定结论来。

二、司法鉴定的结论其实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已

当事人双方往往是一级一级地找司法鉴定机构,打官司结果成了拼鉴定。实际上这里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普遍地认为鉴定结论决定审判的结果。必须指出的是,任何司法鉴定的结论其实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已。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鉴定结论。

在诉讼过程,当事人可以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但是这不等于说就有了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结果。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法官还将根据法律,根据自己的良知做出判断。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我们可以说在法庭上出现不同的或者对立的鉴定结论是不足为怪的,最后如何使用、采信,还需要法官的判断。

三、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对鉴定人质询

1、当事人

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鉴定人需要出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聘请“专家顾问”当庭就鉴定人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这就不像我们现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只是出一纸鉴定结论那么简单了。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出现任何鉴定结论都将是很正常的,关键是要在法庭上接受当场辩论。鉴定人是否出庭就其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接受质询,对鉴定人的责任心是有很大影响的,也有利于提高鉴定的质量。

2、法院

从审判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有利于法官全面、正确地掌握案情。法官不可以以自己不懂某种鉴定技术为由而推脱自己的审判责任。法官要有综合判断的素质和能力。还有一点,鉴定人出庭,对于为关系、为人情、为“利益”而鉴定的行为会有很大程度的限制。由于需要出庭质证,这对于鉴定人的能力是一种考验,客观上对提高鉴定人的素质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司法鉴定的改革主要有两条线

改革的措施、尝试有很多。总的来看,这几年司法鉴定的改革主要有两条线:一是围绕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一是从诉讼制度的角度进行的改革。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建议全国人大将《司法鉴定法》列入立法规划,而且历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要求制订《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也就管理权限内的司法鉴定活动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制度。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觉得“乱”的状态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观,甚至有些管理办法反而是增加了“乱”的程度。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司法鉴定法》立法建议时,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正在拟定《刑事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这里就有一个法律如何衔接的问题了。就我们国家的立法传统来说,证据问题都规定于诉讼法中,因此,相关问题要等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订时予以解决。

这就涉及到前面提到的我们司法鉴定改革的另一条线,那就是从诉讼制度的角度来改革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归根结底是为审判提供证据,其制度的改革必须从为证据服务的角度来做。因此,我们可以以改革诉讼法的形式来完善证据鉴定制度。去年底,第十届全国人大已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并有望在本届人大五年届内完成。我想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应该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方向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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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4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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