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前后有矛盾时,如果在开标之前还有充足时间让供应商准备的,应当发一个澄清函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时间不足,或者已经是开标前夕,那么就应征求所有供应商意见,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同意的...
案例回顾
●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重要技术参数用符号◆标明。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有如下内容:
(1)标注◆的技术参数为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不满足,可导致无效投标。
(2)供应商投标文件对标注◆条件是否响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3)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描述及参数要求,仅供投标人在选择和配置设备时的质量和档次水平上的参考,不具备限制性。
●该项目有A、B、C、D四家供应商投标,其中A和D代理的是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型号规格产品(实为三家供应商投标)。
●评标结束后,A供应商中标,随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标信息。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A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予认定为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重新组织评委评标,评标结果:A、B、D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标注◆条件。所以,采购代理机构以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而废标。随即在原媒体上又发布了中标信息(实为废标信息)。
●A供应商在得知信息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一是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委评标没有法律依据。二是A和D代理的制造商的产品参数优于招标文件标注◆的条件,在澄清时已应评委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三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已知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仍继续评标,其依据是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应该有效。
特邀嘉宾
曹石林:湖南省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雷明松: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吴国伟: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侯传华:青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王晓晖:北京邮电大学CTI实验室副主任
本期主持人:黎娴
初体验:案例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持人:首先,非常欢迎各位嘉宾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各位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有初步了解后,是否对争议范围和焦点有大概的印象?
曹石林:首先,招标文件里对带◆标志的技术参数重要性的描述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其中第一款中要求标注◆的技术参数为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不满足,可导致无效投标,而第三款又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描述及参数要求,仅供投标人在选择和配置设备时的质量和档次水平上的参考,不具备限制性。怎样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无法确定,这是造成供应商质疑的最直接原因;同时,也是讨论投标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以上、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应该继续组织评标、专家是否该评标的前提。
其次,据了解,此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质疑后,是否有必要组织评委重新评标。另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自行组织评委重新评标的权利。问题我们会在随后具体进行分析。
一问: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怎么评
主持人:确实,此次质疑事件看似简单,但值得讨论的问题还是挺多的,我们可以逐一进行分析。首先第一个问题是,若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前后有矛盾,应该如何处理,评标时该依据什么标准去评?
曹石林:过去评标时,对于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由评审专家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做一些细微的调整,但现在不允许如此操作了。因为,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五条中有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规定。就算招标文件不合理,也只能按此来评标,或暂停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评出的结果没遭到质疑就庆幸蒙混过去了。
当然,对待分歧,处理上也会有一些惯例。如合同特殊条款优先于合同一般条款、条款正文优先于附件及附录、图纸优先于规定、后续图纸优先于以前提供的图纸等,但这些惯例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也不能作为协调依据。就像大家都知道,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但如果法律和招标文件没有这条规定或约定时,遇此情况,处理起来还是有难度或易引起争议的。
侯传华:招标文件前后有矛盾时,如果在开标之前还有充足时间让供应商准备的,应当发一个澄清函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时间不足,或者已经是开标前夕,那么就应征求所有供应商意见,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同意的,统一标准后可以继续开标;时间不足的,可以适当延期开标。但如果说有供应商不同意,则就要废标重新招标了。
吴国伟:前后不一致,会导致评审结果不同,因此应该对招标文件果断做出处理。我赞同侯传华的意见,同时重申一点:无论是在评审以前发现,还是评审过程中发现矛盾的,都要征得所有评审专家的意见。同时,应该注意,采购人代表与其他评审专家的权限一样,如果多个采购人代表在场也只能合成一票。
曹石林:如果招标文件内容不涉及评标,可能会简单些。从另一角度讲,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学会保护自己。目前,虽还未见供应商就重新招标维权的案例,但随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这类案例肯定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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