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草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草种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二、桂林草种进出口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74项条款内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三、桂林草种进出口审批权限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根据《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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