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权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01:51 292 人看过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内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住宅用地范围和商品房范围,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共服务、行政服务管理等八类公共建筑,但具体建设项目有哪些各居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配套公共建筑)是由于居住区的情况而产生的,指在住宅用地和商品房范围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等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行政等八类公共建筑,但每个小区的具体建设项目会因小区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为业主提供了各种便利的居住条件,增强了房地产的吸引力,是业主和开发商关注的焦点。随着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其产权归属也随之产生。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开发商和全体业主的重大利益,而现行的相关规定又十分零散和模糊,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开发商和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产生纠纷。(1)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开发商应当建设配套公共建筑,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配套中小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产权属于政府;对于配套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按照武汉市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的权属不明确,是因为国家对其权属没有明确规定。而配套的防空地下室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属于投资者。(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发商和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当建设部分配套公共建筑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部分配套公共建筑权属的,按照约定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部分配套公共建筑纳入公共建筑面积分配范围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3)除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房从属产权的,其产权随商品房产权一并转让给全体业主。

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原则上属于开发商。

对于产权属于开发商的配套公共建筑,开发商可以出售和出租,但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开发商出售和出租的除外。但是,无论谁拥有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建筑的用途。开发商也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权利,并将配套的公共建筑及其产权无偿转让给所有业主。

住宅区其他有经济价值的地上附着物

住宅区其他有经济价值的地上附着物,是指住宅区用地范围内不属于房屋范围,但具有使用价值并能产生营业收入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如住宅停车场、游泳池、网球场等,这类地面附着物的归属关系到业主能否免费使用以及所有权人的经营收入。但现行立法不具体,法律适用困难。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从犯的财产权应当同时转让,这种地上附着物附着在土地和/或房屋上,因此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可言。土地、房屋的从属物的产权属于房地产权利人。

具体来说,住宅停车场属于住宅区内土地和房屋的附属物,住宅区内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都是业主(住宅区内有未售商品房和配套公共建筑的,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所以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游泳池、网球场在俱乐部范围内的,属于俱乐部附属物,产权属于俱乐部所有人;在俱乐部范围外的,属于住宅用地、房屋附属物,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0日 0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从犯相关文章
  •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来源:未知作者:cindy时间:2011-05-16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政府[1988-2-8](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穗府[1988]13号文)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
    2023-06-10
    300人看过
  • 地下室属于公共配套吗
    法律综合知识
    地下室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取决于它的用途和物业的规划。如果地下室被设计为停车场、储藏室、设备房等供全体业主或住户共同使用的设施,那么它就是公共配套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所有业主或住户都有权利使用,并需要共同承担相关的费用。但是,如果地下室被设计为商业空间、私人车库、私人储藏室等供特定业主或住户专用的设施,那么它就不是公共配套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由特定的业主或住户负责,其他业主或住户没有使用权利,也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费用。所以,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关键看地下室的具体用途和物业的规划。你可以查阅你的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向物业管理公司询问,以了解你的地下室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
    2024-04-21
    400人看过
  • 小区公共配套归谁所有
    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人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
    2023-06-22
    475人看过
  • 建筑配套工程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配套设施,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住宅配套设施是由多系统组成的,按其服务层次,应包括以下内容:1、住宅基本生活单元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应有居民服务站、小商店、文化室、儿童游乐场等;2、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1万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储蓄所、邮电所、运动场、粮店、煤店、百货店、副食品店、菜店、饮食店、理发店、小修理门市部、综合商店、自行车棚、废物回收站、居委会、变电所、公共厕所、垃圾站等;3、住宅区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4至5万人左右,其配套设施包括医院、门诊部、银行、办事处、邮电支局、电影院、科技文化馆、青少年之家、运动场、多种与生活有关的商店、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商业管理机构、房屋管养段等;4、市政公用设施。指在全市范围内住宅配套的设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
    2023-02-24
    119人看过
  •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居民小区的公建设施,提高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并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应在开发新区的同时,鼓励和支持老区改造,使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同步发展。新区开发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小区内配套的公建项目建设,做到小区内的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同时竣工交付使用。老区改造也要根据规划要求,逐步完善和提高公建设施的综合功能。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建设施,分为服务性公建和营业性公建两类,具体内容划分如下:1.服务性公建:小区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派出所、自行车棚、绿化、小景等,宽度在7m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管径200mm~300mm的自来水干管,管径100mm(不含100mm)~300mm的煤气低压管,管径400mm以内的下水道以及380~600V供电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威海新建居住小区交房时配套设施需同步交付
    近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市规划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新建居住小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竣工交付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同步交付使用,并对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设计划和交付使用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监督管理等做详细要求。通知旨在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参建各方行为,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居住小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保障住宅的居住功能和使用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居住小区的道路、硬化、绿化、排水、燃气等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小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居住小区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居住权与违法建筑的关系
    违法建筑不具有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违法建筑不具有居住权,因为可能无法办理登记。违法建筑的类型(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
    2023-07-04
    402人看过
  •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
    一、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1、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一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定。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或者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二、小区内配套设施所有权归谁1、如果说的是小区的范围内,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品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
    2023-06-12
    500人看过
  •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本办法所称环境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为主体建筑服务的户外道路、地面铺装、庭院、绿化、景观小品、挡墙、围(护)栏、环卫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及用房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2023-04-22
    319人看过
  • 区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套内房屋使用面积是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以及内墙面装饰厚度也均计入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等,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023-04-22
    284人看过
  • 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
    一、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从权利份额讲,应当是按照专有部分所有权比例行使共有权份额,这类似于按份共有。但是该份额仅仅是份额而不可分割。在专有部分转让时份额随专有部分随之转让。从表决权行使方面可见,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通过成员权表决来行使,且部分内容需1/2以上,部分需2/3以上。至于你说的那个如何约定的问题,我的认识是这样的,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属性,若三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一个房产,各出资10万元建造了有楼梯的底上三层楼房,以及上楼的楼梯,三家各占一层,这是典型的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其中各层专有空间三人可进行约定,并办理区分所有权属证明(如果可以办证的话),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按照特殊的共有来处理。这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典型方式。而如果三人出资,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底上三层,然后办理了一个权属证明,其中在权属登记证书上注明共有人,共有份额
    2023-05-06
    105人看过
  • 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吗?
    我姓贾,今年65岁,是一名退休的人民教师。退休后,我总觉得无所事事,身体也变得越来越差。儿女们看我这样子,也十分为我担心。为了能让儿女放心,我决定每天早晨起来去小区门前进行锻炼。自从我参与到晨练的队伍中后,身体变得越来越好,抵抗力增强了,很少生病。前不久,我仍然如往常一样去晨练,但到老地方后,发现那些配套设施都被拆除了,许多人站在那里议论此事。后来,我才知道是物业公司为了他们的车辆通行方便,把这些公建配套设施给拆除了。得知消息后,我和小区的邻居们都非常气愤,我和几个经常在一起晨练的老朋友受大家的委托前去找物业公司评理。可物业公司不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还蛮不讲理地说,那些设施是属他们所有的,他们想拆就拆,我们无权干涉。请问:小区里的公建配套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吗?律师专线解答贾老先生,请您一定要保重自己的身体,千万不要为了这些小事而伤及您的身体。听完您的叙述后,我们已经对该事件有了基本的
    2023-06-11
    310人看过
  • 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有哪些?
    好的居住条件取决于房子、环境、配套设施三个方面,其中,配套设施这一块包括市政配套、生活配套两个方面。市政配套无非是水、暖、气、热等,当然缺一不可。在购房过程中,买房人也会再三询问,而对生活配套这一块,很多人却不够关注。的确,生活配套短期缺项,大家都可以忍段时间,但如果居住区生活配套从规划上就不齐备,那么该区域居民的生活品质肯定没保证。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有哪些根据北京目前执行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一)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三)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四)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五)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分理处、邮局、电话局;(六)社区服务设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公共建筑所有权类型
    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政治、文化、福利服务等社会活动用的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大概有三类,即: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横切型区分所有权、混合型区分所有权。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是指,在连栋式或双并式分间所有建筑物上成立的区分所有权。该类区分所有权人对于纵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享有之共有部分的范围,较为明晰。其共有部分多为共用墙壁或其他一些共建配套设施。横切型区分所有权是指,在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所有权。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又称横割型区分建筑物,系指将一栋建筑物在观念上以横的水平分割,而将各层分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的建筑物。混合型区分所有权系成立于混合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上。混合型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之建筑物。于此种类型的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专有部分系以分间墙、地板等与他人所有之部分分隔成封闭型空间,在构造上形成独立性。二层以上之专有部分并不与地基直接接触,而
    2023-02-27
    45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从犯
    词条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从犯
    相关咨询
    • 如何确定住宅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8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八类公共建筑。判断配套公共建设产权归属的基本方法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地方规定开发商应当配套建设,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配套中小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
    • 居住配套设施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03
      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8、信报箱
    • 建筑区划内建筑用地使用权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13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业主共有,也有例外: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占地和城镇公共绿地占地,该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共有部分。在规划时就确定属于某个业主所有的绿地,就应当归个人所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附赠的花园,究竟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还是业主单独所有,存在不
    • 民法典上如何判断房屋属于居住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23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小区配套建筑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