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确认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我国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外观设计的视图是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的视图而言,应当是两面视图。上述三者虽有主次关系,但对确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观设计的名称可以影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分类,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该外观设计的视图具有说明及补充的作用。我院曾经处理的原告董某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等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董某是单词卡外观设计人该专利号为93302344.8号,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
1、本卡片为片状物,省略其它视图;2、本卡片供学生学习单词使用,卡片的一面印刷单词及注音,与其相对应的另一面印刷单词的注解,以便提高学习效果;3、图中的间断线为分割小卡片的分割线,以便分割者分割小卡片;4、图中小卡片的数量视纸张幅面的大小而定;5、成套卡片可以装订成册。该外观设计的平面视图为长方形实线内由虚线分割开的十二个小长方形格。被告北京某出版社发行了卡式英语丛书系列,此书内页的正反两面相对应的位置上以虚线分割成四个长方形格,每个长方形格内按序列号载有英文单词及词组,背面相对应的长方形格内按序列号有相对应的中文解释。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是单词卡,限定了该外观设计仅在卡片上使用,因此在判断本案被告是否侵权时,应确定被指控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外观设计的分类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所确认的分类号为标准。不可作跨类判断。本案涉及的单词卡及卡式英语系列丛书不是同一类别,二者无可比性,且二者设计上也不相同、不近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董某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单词卡产品平面视图为一长方形块分割成单词卡片,目的是以卡片的形式方便学习者使用,提高学习效果。而被指控的产品《卡式英语》是系列丛书,并非能够随时装订成册的单页卡片。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产品,不存在相同或近似。董某将其产品单词卡与《卡式英语》书籍内页进行比较显然是错误的,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分析上述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侧重于从专利产品与指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入手,产品的名称决定了产品的分类,得出了不侵权的结论。
二审法院侧重于分析该专利简要说明与图片结合,确定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点,经与被指控产品对比后得出了不侵权的结论。由此可以看出,综合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简要说明、图片、照片等,是我们审理案件中确认外观设计范围时不可缺少的步骤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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