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辨认的规定有: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一、哪些辨认办法是不合理的?
1、以指认代替辨认
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物品直接进行确认的活动。
应当明确,“指认“不具有”再认“的心理学基础,也不符合关于混杂辨认的规定,因而其结论没有证据能力。
2、混杂辨认不符合要求
在组织辨认过程中,只追求数量满足法律规定,而没有结合被辨认对象的特征选择陪衬客体,导致混杂辨认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悬殊而变为“指认”。不但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大大降低,甚至会影响其结论的证据能力。
3、见证人不符合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辨认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且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而实际情况是,一些办案机关由公安协勤人员、联防队员担任见证人;或是没有按照规范邀请见证人,而是事后在笔录上补充签名、捺印及填写单位;还有的辨认笔录甚至没有见证人签名。
4、辨认人辨认前见到了辨认对象
部分辨认人在辨认前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群中围观了犯罪现场,或在寻找涉案证据时,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带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侦查人员查获物品的过程。
二、犯罪是不是都要指认现场
是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认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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