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6:26:14 59 人看过

一、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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