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号:内质监标函[2005]23号
发布日期:2005-3-25
执行日期:2005-3-25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区局决定对近年来全区各盟市、旗县局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开展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1、2002年-2005年3月各盟市、旗县局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
2、2002年以前备案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复查原则
1、与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不符的,通知企业修订,重新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反映产品特有品质和特性指标的,通知企业修订,重新备案;
3、应复审到期未复审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复审。
三、复查要求
1、各盟市、旗县局首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盟市局对所属旗县局进行检查,并向区局报告自查和检查情况。区局将对部分盟市进行抽查。
2、盟市、旗县局在自查中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属于复查修订范围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修订,并告知修订的依据、内容、时限和逾期不修订取消备案的后果。要注意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3、在复查工作中要主动帮助企业查找相关信息和标准,做好回访工作。
4、盟市局的自查和对旗县局的检查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告区局。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数量、食品类型,复查需修订的数量、食品类型、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标准修订备案情况等。
5、区局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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