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城市管理职责,完善市、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体系,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落实,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和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政府在城市“四化”和市政公用管理中的服务及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和《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
(三)参照市、区政府颁发的相关职能部门“三定”职责。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以块为主,条条保障;
(三)依法界定,兼顾实际;
(四)“扁平”管理,无缝“链接”。
三、服务保障事项
(一)市级层面。负责全市城市“四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规范市政、公用、环卫的行业服务和从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大型桥梁、隧道、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大型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和服务城区城市管理工作。
1、决策与调研。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调研,制订和落实全市城市管理政策意见;受委托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城市管理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计划与评估。负责全市城管工作目标任务的制订和管理,实施目标分解和进度考核;负责组织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咨询、评价、论证、调研和公告;依据城市“四化”等管理标准,编制并落实全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计划。
3、监管与指导。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及其大型基础设施使用、维护、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负责全市城市“四化”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城区间城市管理边界及共性问题的协调;负责指挥、协调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建立预警、处置机制;做好对各区(管委会)、县(市)城市管理的服务和指导工作。
4、管理与保障。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告示和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好城市属地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具体行政管理(处罚)和服务保障事项附后]
(二)区级层面。执行城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对城区范围城市“四化”实施属地管理,负责市政、环卫、城区绿化的养护作业和管理,确保市政道路、排水、环卫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做好对管辖街道、乡镇城市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1、执行与实施。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规划和区域规划,做好城区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管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及行业规划,推进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危机管理预警、处置预案的编制。
2、计划与评价。协助市级和负责本区城管专项计划的编制;依据城区城市管理规划,制订城区城市管理年度目标,实施目标管理和城管绩效考核,进行城市管理工作的评价、听证和公告等。
3、管理与监督。负责辖区范围城市“四化”长效管理;负责街道(乡镇)区域间管理边界以及日常管理的协调;负责区域内热点、难点问题的治理;按职责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依据城市“四化”、行业管理标准及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履行和行业作业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做好城区防汛、抗台工作;负责管辖街道(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的服务与指导。
4、措施与手段。对区域范围内市级管理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城管职责的履行具有评价、考核、监督权;对区域范围内市级管理部门(单位)、街道(乡镇)涉及城市管理相关具体事务具有督办、协调权(市另行授权除外);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对城市管理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划、标准(规范)编制具有直接建议权;对管理权限下放并已接管的市政、环卫、绿化等设施具有管理权;对辖区内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事项具有发布权。
四、要求及说明
(一)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2004]38号文件要求和政府“三定”职责及服务保障有关事项,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及协同职责,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共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市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城市管理目标的考核。
(二)本《通知》界定为市、区政府两个层级。各城区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应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明晰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本《通知》涉及内容主要为城市“四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执行中如有变化,应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附件:市、区政府城市“四化”及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保障事项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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