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殴打行为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8:04:56 162 人看过

认定“随意”时还应关注行为对象、行为工具、行为程度等因素。殴打行为由于具有随意性,故殴打对象通常不特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只是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一种客观反映,并非一定要伤害特定人;随意殴打通常徒手进行,即使使用工具,也很少提前准备而大多是在现场随机使用,如在饭馆发生冲突后随手使用酒瓶、扫把等;随意殴打程度通常不严重,如上文所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殴打时,主要目的并不是要给他人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而只是想通过殴打来发泄个人情绪,一般不会给殴打对象造成过重的伤害。

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故意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若实际给受害人造成了轻伤或重伤或死亡的损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要是过失对他人人身做出了伤害行为,则要求造成的损害达到重伤或死亡,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不过此时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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