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非共和国1490豪登省奈杰尔362信箱。
法定代表人**克·约斯通·库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梅,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
被告**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幼儿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袁-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回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院99文理学院。
原告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特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光、廖*梅,被告**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斌、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特公司于2001年7月4日,通过受让从原申请人杨*基处获得了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权,该专利申请的名称为“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由杨*基于199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内容为原申请人在受雇于原告**公司期间,利用原告的技术、资金和设备所完成的。被告**特公司成立于2000年,系一家从事与原告子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原申请人杨*基为其发起人和股东之一。被告**特公司于2000年2月28日与杨*基签署了上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协议并于2000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变更上述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该转让于2001年7月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生效。被告**特公司在该项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系杨*基在受雇于原告期间所完成且杨*基仍受雇于原告子公司的情况下,与原申请人杨*基签署上述专利申请的转让协议,并在上述转让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即以上述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身份起诉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不正当竞争。尽管被告通过形式上合法的手续取得了上述专利申请的申请权,但这种取得显然不是善意的。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特公司与杨*基间就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权所进行的转让行为无效,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在本案诉讼期间,因所涉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已经授权,故原告**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权归属原告**公司。
被告**特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口头答辩称:
1、本案原告**公司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特公司的专利申请权由原申请人转让我方,我方是合法受让的,是善意第三人,无恶意串通情况。
2、本案根本不应该立案。2000年2月,本案原告**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过被告,但原告撤诉了,现不应该再起诉。
3、本案原告**公司属于缠诉,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四次,第一次是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二次是超过诉讼时效,第三次是被告主体不适格,此次诉讼不应该立案。
经审理查明:
原告**公司于1997年2月24日与案外人杨*基就其技术和设备在中国应用的试验问题达成协议,由原告**公司提供技术、设备和经费,杨*基协助有关试验,试验成果归原告**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有。
1998年4月,杨*基作为**公司的代表参加了第三届国际道路和机场路面技术大会。
1998年11月30日,杨*基就“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8125050.5。1999年4月21日,该专利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载明申请人杨*基,发明人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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