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被宣告失踪人怎样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双方的关系)关系,因其××××(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一)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二)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四)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三、宣告失踪适用什么程序
宣告失踪应该适用特殊程序。
(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二)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三)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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