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我们期盼很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获得了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工作者在《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前,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作一个很好的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共分为八章九十八条,这些章的内容基本上覆盖了劳动合同的方方面面,为调整劳动关系规定了准则。现将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做如下探索: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从《劳动合同法》的第七条到第二十八条,具体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保密条款、培训费用、竞业禁止、用人单位的义务等方面做了规定,并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竞业禁止、培训费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而且更改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将事实劳动关系正式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此处要注意区别的是,劳动合同并不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除书面形式外,还有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正是由于劳动合同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劳动合同既不属于由民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也不属于由公法调整的具有公法性质的合同,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性质。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以劳动者的劳动为内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目的是获得报酬,获取生活资料,以满足生活需要。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具有财产法上的性质。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提供劳动,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指示的范围比加工承揽、工程承包等更为广泛和具体,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劳动者需要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的自由交给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者在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后,用人单位还具有处罚权,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的特征。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即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的权利;相应地有完成其劳动行为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组织管理劳动者,使其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当然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生活福利。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由特定的劳动者来履行,而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劳动行为的持续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重要意义,也决定了持续期长短对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即劳动合同期限越长,意味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付出的劳动越多,劳动者享受的权利也就越多。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的规定便是劳动者享受权利的体现。同样,由于持续性劳动行为对于劳动者劳动经验的积累,劳动技能的专一和固定化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依赖基础的形成的影响,导致劳动合同在解除中的限定远比其他合同严格。而且与其他继续性合同在解除原因上的要求相反,劳动合同在解除原因上更加强调法律和合同的明确规定,尤其是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律和合同条款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还须承担解除合同后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3、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合同订立时不仅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果职工因年老、疾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劳动可能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用人单位不仅要负担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且要对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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