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40:48 199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73)财税字第035号

据山东,安徽,湖南,陕西等省反映,在农业税征收和结算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明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农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当前秋征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64)498号文件中的规定:在农作物收获以后,应当坚持这样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扣除生产费用(包括应当归还的短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扣除一定比例公积金(包括到期的长期农业贷款)和公益金.从总收入中扣除了这些必要的部分,然后再对社员进行分配.国务院1964年10月26日(64)国财办字508号文批转财政部中明确指出:生产队进行收入分配时,要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对于农产品收购和农业税征收,在入库结算时,要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入库以后要抓紧进行结算,将农业税收入按时缴入国家金库.

(二)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原供销合作总社1962年10月13日财农字第410号,合财联字第137号文关于农业税征收棉,烟,麻作价,结算问题的规定: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际征收数量,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缴纳农业税,是有农业收入的生产队向国家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商业部门代为接收农业税征收的实物,如粮食,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应及时作价划转财政部门,缴入国家金库.这是一种实物征收的结算办法,不属于硬性扣款.

(三)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抓紧抓好征收工作.要认真贯彻政策,加强督促检查.要与粮食,供销部门密切合作.要配备和组织一定的力量来完成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任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4日 2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业税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农税字第054号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今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以下简称公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税公粮征收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做好缴纳公粮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粮食部门要保证按时接收公粮,并按规定期限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解公粮折价款.公粮征收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逾期不办理结算缴库的,由县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二,公粮征收可以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即按规定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农民以粮缴税,依质论价,以完成金额任务为准,以利于鼓励农民生产和缴纳优质粮.三,公粮结算价格,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当地中等粮市价结算.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产区农业税折征代金价格,按不低于公粮价格和保持经济作物区与粮食作物区税负平衡的原则核定.农业税
    2023-06-07
    300人看过
  • 关于对贫困地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根据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22号《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贫困地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财政部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贫困地区原则上恢复征收农业税。我省今年除省政府皖政(1989)14号文件中已经规定的“今明两年,对库区、深山区和多灾地区的四十三万七千低收入贫困户,按照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继续给予减免照顾。减免指标从各市、县掌握的机动数中解决,机动数不足的,可向省申请追加减免指标,核减征收任务”可继续执行外,其他贫困地区原则上应恢复征收农业税,其中少数仍未解决温饱,交税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各地可采取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给予照顾。减免指标从当地减免机动数中解决。二、继续免征“两劳”农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为了帮助“两劳”单位解决经济困难,一九八九年省政府办
    2023-06-07
    248人看过
  •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我局于2003年4月15日发出《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各地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了改进意见,结合我局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排污收费相关工作的要求,现就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二、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者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填
    2023-04-24
    380人看过
  • 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京财农[1988]1444号郊区县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土地管理部门: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保护耕地,开辟农业投入资金,增强农业生产后劲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和土地管理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在审批占用耕地和办理纳税手续中,要密切合作,互通情报,严格把关,依法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为了保证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不漏征、不错征、不越权减免,经研究,现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要坚持先征税后划拨土地的程序。在批准单位、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行政机关和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
    2023-06-07
    337人看过
  • 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6个单位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赴台湾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在职职工按京政办发〔1990〕11号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关待遇,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1990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6单位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问题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
    2023-06-07
    60人看过
  •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94]财农税字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我部(88)财农税字第3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的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5%提取征收经费的规定,继续执行。鉴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税收,从1994年起,所提经费全部留给地方,不再按1%比例上缴中央。二、为了保证中央对耕地占用税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对1993年度应缴未缴和以前年度尾欠中央的征收经费,应及时与我部清理结算,请各地区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三、根据(93)财农税便字第5号文《关于实行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对1993年按比例如数上缴我部征收经费的地区继续给予奖励补助,并对用于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改善征收工作条件、购置必要的设备等所需费用,给予重点照顾。财政部1994.06
    2023-06-07
    409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税
    词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相关咨询
    • 关于遗产税征收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5
      民法典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1、公证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2、缴纳公证费2%:房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
    • 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23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否交契税需看情况而定: 1、所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实质就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按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但是这时有前提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关于离职代通知金税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5
      离职代通知金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还是要看获得的代通知金的数额是多少。如果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那么就不需要扣税,否则的话将会对超出的部分依法征税。
    •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1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收养人收养孩子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但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并且和被收养的孩子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
    • 关于农用地征收补偿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1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