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男子王凌驾驶厢式货车将2岁孩子撞死。之后,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1年半,并赔偿死者父母50万余元。但是,王凌已去监狱服刑,其妻子却称无钱可赔。因肇事车辆已经投保商业险,看来,请保险公司协助支付理赔款最是没有问题了。让人震惊的是,理赔款20万元已划进了正在白茅岭监狱服刑的王凌帐户之中死者父母申请执行,翘首以待。
违法理赔巨款旁落
2010年6月5日下午,王凌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闵行区九星市场内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情况,疏忽之中将年仅2岁的小慧撞伤,在事故发生后,王凌虽及时将小慧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等候民警处置,可仍抢救无效,小慧于事发当日死亡。去年10月,王凌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因其没有上诉,不久即被转往白茅岭监狱服刑。今年2月,闵行区法院又判决王凌赔偿死者父母50万余元。
由于死者父母没有收到王凌的赔偿款,于是,死者父母陈先生夫妇向闵行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马上启动了一系列程序。执行人员希望为陈先生夫妇早日拿到赔偿金,以抚慰他们受伤的心灵。但是,王凌远在安徽白茅岭服刑,其妻子更是双手一摊:没钱!
对于保险公司的那笔商业险理赔款,执行人员充满了信心。然而,一条令人揪心的消息使执行人员看到了执行的难度。原来,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公司却已于今年2月28日将理赔款汇入了王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支行的账户内。
王凌在监狱服刑,他不可能办理理赔事宜,怎么保险公司已经把理赔事情做好了呢?带着疑问,执行人员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虽然承认已经将理赔款打入被保险人王凌的账户内,但不能提供任何能证明王凌已经履行理赔义务的证据。
执行人员当即指出,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在本公司,历来是这样处理的。
两个问题引起了执行人员的思索,一是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王凌必须在向死者父母作出赔偿后,保险公司才会向其理赔,而王凌根本没有赔偿,又无时间进行理赔,他是怎么从保险公司得到这20万元呢?二是在今年3月12日,也就是理赔款被取走时,王凌正在白茅岭监狱服刑,又是谁从王凌的账户中取走这20万元的呢?
深入监所查明真相
只能赴白茅岭监狱才能真正了解王凌理赔的事实!
在监狱内,警官证明了王凌入狱后始终没有家人来探视,但曾与妻子打过电话的事实引起了执行人员的高度关注。在今年4月10日的录音中,王凌浓烈安徽省太湖县口音的方言虽然让执行人员很难明白整个谈话的意思,但其中20万元钱这个词让人听得明明白白。
可以确定,王凌完全有可能知道20万元理赔款的情况。
在对王凌的提审中,执行人员了解到了以下事实:王凌妻子在上海九亭一带居住,王凌的身份证现在还在她的手中。令执行人员感到意外的是,王凌一口咬定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他的家人也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经再三追问,王凌仍矢口否认办理过理赔手续的事情,虽然承认打过电话,但否认谈到过任何关于理赔款的事情,甚至压根没有谈到钱的事情。
可以断定,王凌隐瞒了真实情况。因为他不知道监狱方面按照规定对其和家属的电话进行了录音。
在离开监狱时,执行人员希望监狱方面能够限制王凌与家人的联系,并刻制了电话录音。
离开监狱时,执行人员已经判断得出20万元理赔款是王凌的妻子凭借王凌的身份证从银行取走的结论。
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会那么轻易地将理赔巨款汇入王凌账户内?为此,执行人员马不停蹄地赶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在谈及保险公司为何在王凌没有赔偿的情况下就已经理赔的问题时,接待人员仍始终以当地惯例来敷衍。在承办人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时,保险公司甚至以该规定只适用于交强险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这样荒唐的借口进行辩解。在问及该起事故理赔的经办人时,对方表示具体经办人现在已经难以查找,并对其公司如何得到王凌账户等细节问题支支吾吾。
那么,请协助提供王凌案的理赔材料。对这样一个要求,保险公司当然不能再予以搪塞。半小时后,保险公司才找出了薄薄的一本卷宗,就在这本卷宗中发现了一个重大秘密。卷宗中含有一张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申请书,申请书上载有王凌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5日。至此,保险公司仍信誓旦旦地高调表态:这签名是王凌本人来公司签的字。执行人员指出,王凌发生事故的当天也就是2010年6月5日即被刑事拘留,根本没有时间来签署这份申请书,保险公司接待人员顿时无言以对。
精心梳理全额追回
一切都清楚了!问题的关键出在保险公司。从与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谈话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着从业人员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理赔过程审核不严、日常管理存在严重缺失等问题,导致了错误理赔情况的发生。
为了求证理赔款被谁领走,执行人员又转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庆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查明了20万元理赔款是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储蓄所中被取走。结合王凌关于其妻子居住在上海九亭一带的交代,这笔20万元的理赔款现应该在她手中。
案件的大致情况是:王凌的妻子凭借伪造王凌签名的理赔申请书从保险公司中得到了理赔款,并通过王凌的身份证取走了20万元理赔款,并在2011年4月10与王凌的电话中告知了这一情况。
但是王凌所起的负面作用仍然不是很清晰。电话录音能否解开这一谜团?次日,执行人员来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该院执行庭庭长找到了一位来自安徽省太湖县的法官。经反复听取录音,终于了解到王凌不仅知道其妻子领取理赔款的事情,并在电话中对理赔款作了分配。王凌让妻子将其中15万元先在一边放一放,看看法院执行情况再说,另有5万元给儿子读书用。电话中,当其妻子表示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时候,王凌仍要求其妻子按照他的意思办。
回到上海,执行人员马上将王凌妻子在邮政银行另开的15万元帐户进行了冻结,并将王凌妻子传唤至法院。执行人员有的放矢的询问很快击溃了其心理防线,她不但承认15万元转存的事实,对5万元准备用在儿子读书上等事实也没有否认。也就在同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经理给执行人员打来电话,承认理赔申请书上的签字的确不是王凌本人的签字,是由其家人代签。同时承认了是由于他们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了此次错误理赔的发生。
没过几天,20万元理赔款打进了死者父母的帐户之中。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次普通的保险理赔,因保险公司工作中的大意,而被冒名领走了被害方的巨款,值得引起保险公司的反思。另外,如果肇事一方在发生事故后能主动履行赔款义务,从而取得被害小孩父母谅解的话,事情可能向着有利的方面转化。王凌及其家人应把对死者的忏悔化作实际行动,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抚慰生者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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