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船租赁船舶保险谁承担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二、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船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人必须担保对于船舶有出租的权利,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占有和使用船舶。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合同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义务
1、维护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2、不得转租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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