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特殊制度
撤诉
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
撤诉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
2、视为申请撤诉或推定申请撤诉。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三是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
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但是,当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审理程序的延阻
审理程序的延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
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1)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2)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上述导致诉讼中止原因中的第一、二、三条,在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被告发现自己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时,允许其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改变。但被告改变后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从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其生效的条件有二:一是原告同意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二是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告知原告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准许。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关于起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中国行政诉讼实行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
合并审理
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诉讼经济。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中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法院不应当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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