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条件分为五大点,第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第二,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第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第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但上述五点只是较为笼统的概括性总结,请注意法律法规中仍有很多细节的要求。
公司新三板挂牌条件
事实上,公司要是进行新三板挂牌,只要满足条件的,挂牌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就可以了。按规定,公司、企业要想进行新三板挂牌,应该满足一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可见,新三板挂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要是新公司满足上述条件的,就可以审查自身是否满足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其它条件,避免挂牌失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三)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
1.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建立全面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不应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形的,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完成交付或权属变更登记)。
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从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服务对价情况下其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下同)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4.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应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的,根据相关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
6.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应独立且合法合规,会计核算规范。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3)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公司财务报表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4)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不规范:
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重要会计政策适用不当或财务报表列报错误且影响重大,需要修改申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未规范;
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股票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应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停牌或摘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摘牌手续。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
重新上市的条件:新三板上市的要求
205人看过
-
什么是新三板,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405人看过
-
最新公司上市新三板的条件
488人看过
-
公司如何上市新三板?新三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107人看过
-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新三板等于上市吗
316人看过
-
新三板是什么意思,新三板的上市条件是什么
125人看过
新三板上市是指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转让,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权明晰等条件。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 更多>
-
新三板上市条件有哪些新三板上市条件详解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5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二、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三、新三板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必须具备稳定、持续经营的能力。四、资产要求:无限制。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业务必须突出。六、成长与创新能力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
新三板上市公司新三板交易条件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转让方可不经受让方同意随时无偿收回所转让股份。第九条受让方利用所持股份以转让方名义从事违法行为而使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二条受让方只享有该股股份的收益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股本总额1%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在发生转让方认为不能继续由受让方持有转让方股份时。第四条受让方在持有该股份期间不得以所持股份为自己或为他人设定抵押。协议一式三份。第十三条转让方变更公司形式时,转让方有权决定无偿收回所转让
-
新三板交易什么规定新三板上市条件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11新三板上市条件: (1)满足新三板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新三板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必须满足的条件。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条件规范;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证券法》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
-
新三* * 上市条件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1新三板的上市条件: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涪袱帝惶郜耗佃同顶括力。 3、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挂牌前总股本不低于500万股。
-
新三板上市需要律师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14在每一个行业中都需要有律师规范其行为。 (一)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作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才能在新三板挂牌转让。律师事务所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体现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二)律师事务所在新三板试点企业审批过程中的作用 企业除了要进行股份制改革外,挂牌新三板还需取得试点资格。在申请试点资格中,律师事务所要协助拟挂牌企业准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