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行车小区被窃物业自愿补偿140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41:28 355 人看过

五个月前,李小姐的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之后她从物业的监控录像中发现,车是被一名陌生男子骑出了小区,且在离开小区门卫时,未遭值守人员的任何阻拦、盘查。为此,李小姐以小区物业未尽保管责任为由,提出了499元的索赔诉讼。近日,在物业公司自愿补偿的前提下,闸北区法院判决李小姐可以得到140元的补偿。

李小姐家住彭浦新村某住宅小区。去年8月1日下午3时左右,她骑车回家后,便将自行车停放在楼下的电梯过道旁。不料,当晚11时,她发现自行车丢失。在当晚报警求助的过程中,李小姐在小区闭路电视监控录像中看到,自己的自行车是当天下午4时45分左右,被一名男子打开后骑走的,对方在离开小区时未遭任何阻拦和盘问。由于车辆被盗后未能追回,李小姐遂多次和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得偿,最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小姐提出,事发后,物业公司曾向她确认过,监控录像中能看到一名男子撬车后将车骑走的画面。但物业公司一方却否认称,他们记得画面中的男子是用钥匙打开车锁后才骑走的,没有撬车的动作。由于监控录像每半个月就要自动更新,所以已经无法提交当时的监控资料。物业公司还表示,李小姐从去年1月起便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同时案发前她的车辆并没有停放在小区专门的停车库内,所以双方没有保管合同关系。尽管如此,物业公司仍同意进行适当的损失补偿。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自行车是否被撬窃的细节上明知和李小姐存在异议,却未有效保存能证明其值班人员是否尽职的监控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李小姐未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虽然并未导致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消失,但她未按规定停放自行车,对车辆失窃也有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准予物业公司向李小姐支付140元用于补偿车辆被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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