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5:28 133 人看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项目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

(一)下列类型的项目可采用无偿使用的管理方式,项目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实行全成本核销:

1、沙化、盐碱化以及缺水地区使用喷、滴灌技术的节水项目;

2、土地较难开发利用地区的土地整理项目;

3、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4、引进高新技术的土地整理项目:

5、围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开展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有选择地实行有偿使用。项目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实施,按期收回,滚动发展”管理。

第三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回收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第四条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达项目实施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组织通过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评审的方式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的监管和回收。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从事农业开发或相关的企业,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及财务状况良好,有相当规模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有较好的资金偿还能力,且信誉较好。

(二)企业本身拥有产权清晰且符合开发整理规模条件和规划条件的土地。

第六条采用挂牌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建设任务、投资规模、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和偿还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挂牌的时间和地点等,由企业依据自愿和公开的原则,按要求申报;

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开发方案、资金偿还担保措施等有关材料。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发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资格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名单;

(三)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竞选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挂牌起始日,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计划建设规模、计划新增耕地规模和其他土地整理条件,以及项目实施期限、资金回收期限、资金回收比例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项目资金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

3、由项目承担单位确认申报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后,更新显示牌上资金偿还条件;

4、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企业申报的的偿还期限及偿还比例,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挂牌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具体实施。

(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选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合同》,明确项目资金额度、建设规模、完成时间,以及项目资金回收额度、回收期限、回收方式和偿还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项目资金偿还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单位以其合法拥有的,经过评估价值不低于应偿还项目资金数额的下列资产作抵押,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屋类建筑物;

(二)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一定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四)有价债券。

第三章资金回收

第八条有偿回收的项目资金仅限于项目总预算中的工程施工费(含设备购置费)部分。其它部分,如前期工作、竣工验收和业主管理等预算资金部分不计入回收范围。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项目资金。

(一)对于能够按期偿还的项目资金,只回收项目资金本金,不收取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二)对于到期不能偿还的,报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延期偿还。按照实际延期的时间,可以加收同期与国内商业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标准的项目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三)对延期后仍不能偿还,或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抵押法》和合同的约定,通过处置抵押资产等方式收回项目资金本金及其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专门的项目资金回收帐户,统一管理回收资金。资金回收帐户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四章回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可结合项目资金的回收情况,统一列出回收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回收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缺口;

(二)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四)耕地保护的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管理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上述规定用途申请使用回收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等材料,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属配套资金用于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还必须同时提交通过省级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四条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列入回收资金使用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回收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季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用回收资金实施的项目竣工或完成后,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省级验收,并向省财政厅提交附有项目竣工资金决算、审计等材料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回收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作为有偿使用试点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回收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9: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开发相关文章
  • 海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申请费资助
    海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日期:20010326实施日期:20010326颁布单位:海南省科技厅各市县科技与信息产业局、教科局、.各企事业单位与科研院所: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加我省知识产权总量,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现将《海南省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共同促进海南省专利事业的发展。特此通知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增加知识产权总量,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1]56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口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在申请时发生的
    2023-04-23
    31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六日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一、领导协调机构和实施机构(一)领导协调机构。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是省级土地储备的领导协调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土地征储和供应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的工作落实。?(二)实施机构。?海南省地产(集团)公司是省级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储备土地的市场运作、开发整理和投融资功能。地产集团由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出资组建。?二、运行机制?土地储备经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安排省级土地储备及运营工作。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进行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依法行
    2023-06-10
    193人看过
  •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0-20执行日期:2006-10-20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海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现将《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建设厅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2023-06-07
    419人看过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发区被撤销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这次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些开发区因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被撤销。不少地方就开发区被撤销后其建设项目用地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厅,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撤销开发区,是指撤销其开发区的名称、管理机构和规划面积,并不是指撤销原来的用地批准文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通知》(闽政[2004]14号)精神,已撤销开发区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应纳入正常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管理,原开发区范围内已经依法转征用的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继续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原开发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项目用地,应退还被征用单位。二、对于已经依法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用地范围、用途和建
    2023-04-22
    30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人民政府,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好该项目,对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市县、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六年十月九日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铁路全线长约303公里,途经海口、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三亚六市、县,项目设计用地总面积约2.39万亩,拆迁房屋面积约52.9万平方米。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06期)精神,现制订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如下。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费
    2023-06-08
    283人看过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垦总局文号:琼土环资籍字[2005]22号发布日期:2005-11-18执行日期:2005-11-18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农垦办事处,各国营农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农垦总局于今年10月9日至20日联合到儋州、乐东、琼中、澄迈等市县对场社土地权属调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对于农民集体使用农场批准规划范围的土地,农民集体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以前开始使用,而农场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后开始使用的纠纷案件,可依据1982年5月14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进行判读确认。如能判读确认土地已于航片拍摄时被农民集体使用,则确权发证给农民集体;如能判读
    2023-06-10
    356人看过
  •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琼计价管[2001]841号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鉴于我省1997年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正式收费标准按照附表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鉴定场地、命题、制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构成,含考试、测试及等级评定等过程发生的费用。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4.00元。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附:1、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2、职业技
    2023-06-06
    68人看过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5-1-21执行日期:2005-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四章安全运行管理第五章事故与案件处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
    2023-06-10
    408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号:浙财建字〔2008〕205号发布日期:2008-10-20执行日期:2008-10-20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3-04-24
    416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七月)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各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为下一步修编省级规划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2023-04-22
    79人看过
  •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后,制定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是推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土地资源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切实按照
    2023-06-10
    446人看过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7月9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储备土地必须依法执行。《办法》规定,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应当进行储备。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
    2023-06-10
    470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05]47号发布日期:2005-4-30执行日期:2005-4-30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为全面了解我省土地出让、土地收益征收使用和换地权益书回收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海南省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海南省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我省土地出让、土地收益征收使用和换地权益书回收情况,强化土地收益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各级政府诚信建设。二、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检查内容:1999年至2004年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情况和土地收益征收使用情况,以及回收换地权益书情况。具体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情况;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
    2023-06-10
    105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
    2023-06-10
    29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土地开发
    相关咨询
    • 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2
      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
    • 怎样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投诉违法采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
      这隶属行政许可做法,能够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允予行政许可或者越过法定职权作出允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允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
    • 海南省政府用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 海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
    • 关于省国土资源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7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