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08:04:35 96 人看过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如下:

1、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

2、以租赁房屋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住房承租人与非住房承租人。

3、以租赁房屋的租金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执行政府定价房租标准的承租人及自行协商定价的承租人。

4、以形成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与市场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5、以承租房屋人员的多寡为标准可分为单一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

6、以房屋用途变化的情况为标准可分为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类型

(一)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

2、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

(二)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三)其他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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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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