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申办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根据《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设置培训中心办学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教师不少于5人,教学设备不低于10万人民币,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人民币;设置培训学校办学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教师不少于10人,教学设备不低于30万人民币,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人民币;设置培训学院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5亩,教师不少于30人,教学设备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落款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指模;举办者是公司的,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举办者为公司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须明晰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教学设备价值要10万以上,货币资金5万以上。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消防验收是在网上备案的,需提交备案号和验证码,并打印备案页扫描后上传。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须Bs级及以上要求,验原件收复印件。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无。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两位及以上举办者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合作办学公证书。
不少于5位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教育局窗口(网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webcenternologin/findServiceItemByWhere.action?gId=28flag=0onlineListSearch=1gropName=东莞教育局),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根据审批事项申请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电子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核查,教育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4.许可决定:我局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批复、办学许可证。我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筹办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设立自审批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变更、终止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我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根据市教育局公布的办事指南,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核查,教育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4.许可决定:我局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批复、办学许可证。我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筹办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设立自审批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变更、终止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我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市机关二号大院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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