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诞下婴儿后监外执行卖掉孩子
2022年1月3日,在诞下一名男婴后,樊某因处于哺乳期一直监外执行。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刚刚生产23天的樊某尚处在哺乳期,然而办理手续时出示的出生证明上,孩子的生母写着另外一个名字。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买卖儿童的可能性,她和当地警方一起迅速出击,赶到泗阳解救被卖婴儿,24小时内经历了紧张的寻找和抓捕,最终于1月26日晚将孩子带回。
经查,姚某梅夫妇已50多岁,2020年6月其独生子生病去世。由于无法再生育,两人希望收养一个孩子。2022年1月2日,姚某梅夫妇通过朋友朱某军得知连云港一女子无力抚养孩子,萌生收养想法,该女子即樊某。双方及介绍人在泗阳见面后,樊某向姚某梅夫妇提出要5万元营养费。孩子刚出生,姚某梅丈夫刘某就给了樊某5万元。
目前,孩子已回到连云港,暂时寄养在市福利院。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查找合适的亲属,解决孩子抚养问题。据了解,1月27日,樊某被刑事拘留;介绍人员朱某军、葛某均已归案。本案中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贩卖自己的孩子怎么判?
贩卖自己的孩子的,涉嫌拐卖儿童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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