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性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5:13:18 129 人看过

(一)企业进入的土地获得成本低、环保要求低,导致各地工业投资中的重复建设问题。目前土地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土地收益、处置权利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在中央、地方土地产权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本届班子的政绩及可支配资金的最大化,倾向于采取对不同用途土地采取不同出让方式的差别定价策略。例如,对于商业、住宅用地倾向于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追求一次性收益,而对于工业、仓储用地地方政府更看重的是工厂建成之后给本地区带来的GDP、税收、就业等政绩利益和长期收益,倾向于采取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的方式招商引资。在招商引资的地方竞争热潮中,地方政府往往只求引资,而对建设项目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既缺乏了解,也不加限制,从而导致大量建设项目的轻易进入。例如,在最为缺水的北方地区,集中了全国大部分的钢铁生产能力,就是地方政府环保监督失控的典型例子。

(二)地方政府存在征地-储地-出让的巨大利益机制,激励了地方政府为卖而买的征地行为。当前我国的土地市场可以归结为政府垄断下的市场。这种市场可以征地、储备和出让三个环节。其中征用市场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以城市规划为工具,用比较低的价格征用包括商业用地在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的目的是为了出让,如同商人进货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一样。作为土地被征用的一方,农村土地由于其所有权的虚置和对政府权利的依附性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由此形成了政府剥夺农民利益的巨大剪刀差。据估计,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剪刀差已经累计高达2.5万亿元,从而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民的贫困化。政府储备土地名义上是进行宏观调控,实际上储备阶段往往是土地升值的过程,储备周期的长短取决于出让收益与土地储备成本之间的利润。土地出让是政府前期环节的最后阶段,如果剔除腐败因素,政府还是有动力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但考虑到工业用地的长期性及其对政绩、就业等综合利益的影响,采取差别地价对地方政府而言是合理的,由此必然推动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重复建设。

现在一些人把协议出让看作是非市场化行为,而把招标拍卖看成是土地的市场化行为,这是对市场化的重大误解。市场化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即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对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自由买卖,这是除极少数国家外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基本惯例。现在的一个矛盾是,如果地方政府采取最严格的方式拍卖土地,将会导致社会财富向政府层面的迅速集中,在税收增长超过GDP增长速度的情况下,将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居民的生活成本,并引起诱发地价暴涨、失业增加等宏观经济问题,这是理性的市场经济政府最应当回避的。

(三)政府对土地资源公共管理职能存在严重缺失。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这种土地管理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割裂了土地管理和环境管理的关系。例如,政府机构中的国土资源部门只负责售卖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使用权,但对这种出卖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环保部门既无权、也无必要的机制、手段对土地资源的环境状况进行合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或建设项目做出调整政策,由此导致政府主导下的大量的破坏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工业建设活动。

在土地管理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割裂,且大多为自上而下、按照长官意志制订的,变动的随意性很大。由于改变土地规划对土地价值影响很大,导致大量的土地使用者通过寻租活动改变使用用途或详细规划要求,从而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现象;其次,占补平衡的耕地管理制度存在致命漏洞。地方政府和土地使用者往往采取占用邻近城市耕地、开垦远离城市地区土地的办法偷梁换柱、牟取暴利。因为用于占补平衡的不同地块在价值上可能相差数百倍甚至数万倍;再次,土地产权的混乱导致地方政府瞒报土地占用的强烈动机。例如城市用地用GPS定位系统实测面积大大高于地方政府上报的面积。作为最重要的财富的土地竟然统计不清楚,从常识上是说不过去的。

一、农村征地存在哪些问题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

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而沿黄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最后温泉工程更是横沟村村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村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费都是村民未来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镇里和村里的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征地拆迁。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房屋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其次,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是许多村民接受不了,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些都导致征地难。

(三)补偿方式相对单一。

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数钱就完事。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该镇就是每亩地补偿款最多2.2万,还有每亩1.9、1.2、1万等,发钱就不管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一些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单一的金钱补偿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会导致土地难以征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哪些问题是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产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它们盘根错节、相互交织,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总结起来,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权属信息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现象,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2、确权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二轮承包时基本都是靠竹竿和皮尺传统方法丈量,确权登记颁证则要求测绘精准、程序规范,主要是依据GPS现场测量定位,甚至要采用航拍彩图、鱼鳞图测绘等现代技术,投入大;调查摸底、影像解释、制作地图、信息录入等工作流程,需要村民到场见证签字,解决现实问题需要村民多轮开会协商,费时费力,村民和外
    2023-05-05
    265人看过
  •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为拖延纳税现象严重。2、虚列或高估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很多外资房地产企业不遵循会计制度确定的原则核算成本及费用,不按项目核算成本,将已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在多个项目、多个年度中按自身的需要任意调节当期经营成本或者通过多预提配套设1、人为拖延纳税现象严重。2、虚列或高估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很多外资房地产企业不遵循会计制度确定的原则核算成本及费用,不按项目核算成本,将已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在多个项目、多个年度中按自身的需要任意调节当期经营成本或者通过多预提配套设施费用等方法任意扩大开发成本,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3、在业务往来上做手脚偷逃税款。有的房地产企业以完工房屋抵顶银行贷款、抵顶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抵顶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计销售收入,而直接冲减有关应付款科目,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4、税务部门监管不到位。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1988]1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作用及市场经济尚未全面推开的背景下出台的,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极不适应经济发展及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求,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8年之久,截止现在,未对条例进行修改,导致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的征管误区。(二)地税部门对土地使用税的精细化管理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土地使用税收入在当地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较小,是税源相对稳定的税种,加之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火热,地税收入年年增长幅度较大,没有完不成税收收入的压力,放松了对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小税种的精细化管理,随着近几年经济下滑,尤其是“营改增”后,地税税源严重萎缩,失去了主
    2023-02-23
    76人看过
  • 机构居间人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规范的监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
    2023-03-06
    178人看过
  • 审计计划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确定审计事项的随意性比较大,制定审计计划缺乏深入研究。目前在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往往在一个审计年度行将结束的时候,利用很短的一段时间研究确定下一个审计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尽管近几年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逐步转变了审计工作重实施、轻管理的状况,审计管理的触角也从审计实施阶段逐步向审计方案、审前调查等前期准备阶段和审计报告、审计公告等成果开发利用阶段延伸,但审计管理向前期准备工作延伸的力度还不够大,触及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这个环节还比较少。一些审计机关往往凭借拍脑门来决定审计项目,至于计划能否实施以及为什么实施则没有进行足够深入的研究,这就增加了审计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得一些审计项目在立项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了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正是由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的随意性比较大,造成了一些审计项目中途流产,一些审计项目实施后的成果得不到相关方面的认可,在相当程度上使
    2023-06-07
    429人看过
  • 我国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国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现代法治国家出于对私法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通常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如《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和《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明文规定,土地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地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相反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此条
    2023-06-10
    295人看过
  • 中标后续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中标后续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一)法律法规意识淡漠诸多招标单位不懂法定建设程序,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做好必要准备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的“三边”工程,给工程质量留下严重隐患。(二)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上存在某种“默契”既有工程付款方式苛刻、建材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也有投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方案带有倾向性、排斥性,有些招标投标单位私下接触,甚至为已完工或近完工工程项目补办招标手续,为违规项目披上合法的外衣。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领域内的腐败案件多属此列。(三)监理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据了解,现在个别地方经招标的监理费率最低已达到3‰,这里固有僧多粥少的原因存在,但更多的是监理公司给付监理工程师的工资太低,加之个别监理工程师不讲职业道德、降低做人原则,甚至部分管理人员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将自身的监理职责置之脑后。有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同
    2023-06-14
    155人看过
  • 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利存在什么问题?
    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利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1法律不完善导致业主不能有效维权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是“推行物管企业的专业管理制度”,并按照“业主自治”的核心所设计,忽略了“业主自治”是其实质,导致业主自治制度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至今没有对业主自治基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更高分量的法律界定与规范,产权界定的不清晰是业主自治成败的关键因素,相关法律对于产权界定的缺失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手段导致业主在早期容易失去民主自治的意识。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更像是一个被引进的单纯的概念,其中所涉及的产生、权限、义务、运作、法律责任等没有作任何具体规范,导致“业主委员会”缺少资金、场所、专职人员,与“三无”机构别无区别。只具有一个框架如何运作又如何通过履行自身职责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看到的是广大业主在对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时的弱小,没有法律作为其坚固的靠山,犹如一盘散沙。当其受到
    2023-06-22
    130人看过
  • 土地确权的重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近这几年,看到网上很多在议论农村土地确权的话题,由此可以看来,大家对土地确权还是比较关注的。土地确权其实确定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说白了就是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土地确权的重要作用土地确权工作,不仅是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千千万万农民最为关注和关心的。如果土地权利得到明确,农民们就合法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可以激活农村集体经济,极大的激发农民群众的种粮积极性,保障了粮食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土地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量大、消耗时长、利益攸关、要求严格,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1、农民意识不足农村的大多数青壮年都会到城市打工,留下的都是上了岁数的老人,他们知识有限,他们只知道种田就行,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问题。由于对于土
    2023-05-05
    295人看过
  • 两审终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两审终审的含义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二、法律关于两审终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
    2023-06-11
    330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这一时间点,受让方并未实际使用土地。依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准确。征收范围。川地税函〔2005〕531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政府按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由于土地规划的不同,即使是两块在同一行政区域、用途相同且相邻的土地,纳税义务也不相同。此外,政府规划部门对企业已经支付土地出让金地块的设计规划一直在变动,造成征税范围的不确定性。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适用税额标准”。由于缺乏综合考证,同一行政区相邻两个区域,因处于规划区内、外,等级相差较大。工业开发区规划
    2023-06-15
    167人看过
  • 女性话语权转变中存在的问题
    博客以其独特而自由的话语空间,从它兴起之初,就备受关注,而新浪博客让更多人了解并真正接触博客,促使博客获得长足发展。新浪推出的名人博客不仅吸引了更多的受众目光,还为更多人打开了一个近距离接触不同领域精英的窗口。尤其是女性博客作者的加入后,她们的声音不仅让博客世界变得五彩纷呈,更让博客成为了女性话语高度活跃的一个集散地,一些女性主义者及关注女性的人们因此纷纷表达了对博客发展的美好愿景。但我们似乎不能由此乐观,在博客所催生的女性话语权不断扩大的背后,还存在很多隐忧。一、女性话语权转变中存在的问题(一)女性话语仍然缺乏足够的影响力首先,在博客世界里,女性话语被关注度相比男性博客要低得多。据2007年一份调查显示,博客作者的性别比是女性略高于男性,男性占43%,女性占57%。但女性比之男性有更高的书写热情与表达意愿,但其受关注程度却恰恰相反。2008年底,新浪曾邀请网友进行2008年你最爱看谁的博
    2023-06-07
    164人看过
  • 宅基地的定义及其在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性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宅基地流转是什么意思宅基地流转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抵押或转让。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包括“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3、对于农民的宅基地,“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2023-07-12
    317人看过
  • 政策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与范围窄。乡镇党委政府虽然十分重视加强对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理论政策学习,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乡镇机关干部、乡直单位和村“两委”主要干部进行思想理论武装,对群众适时进行政策法规宣讲教育。广大党员和群众十分渴求学习和把握当前的发展形势和政策法规精神,但参与面相对于乡镇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而言显得比较窄。防疫政策宣传方法防疫政策宣传内容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佩戴口罩,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就医,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佩戴医用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报告发病情况及旅行史、接触史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防疫政策,如果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2023-07-31
    29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利存在什么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25
      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利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目前还不够完整而导致业主在争取权利的时候很难得到保护,而且因为大多地区都是专门的公司管理而让自主管理的组织没有正当的法律地位,许多业主因此也就开始对这个组织产生了难以信任的危机等问题。
    • 电力行业招投标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2
      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均为专门性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合同等进行专门性规定。在实际招标活动中,政府采购项目需同时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且招标项目结束后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守《合同法》。这三种法律没有矛盾之处,所以不存在问题。
    • 征地程序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6
      一、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内容,即没有解决审批征收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原则或者决定来批准与不予批准的问题。 二、土地征收执行程序不严格,违法现象严重 1、在拟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环节中,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于某种原因而过多的考虑用地申请人的申请
    • 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5
      1.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大量卖地和圈地,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出让金,为地方政府充实财政收入提供了机会,现届地方政府就可能运用各种手段扩大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这将使以后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既有悖于“代际公平性”,又有损于土地资源使用的有效性。2.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用市场经济
    • 业主自治存在哪些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7
      简单的来说就是1、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非胁迫)2、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3、对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格、型号等等)的认可4、按照对方当事人要求的方式(如期限、地点等等)做出接受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