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5:07 479 人看过

1、在劳动仲裁中是否可以变更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第二,劳动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工作单位、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因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以保护劳动者收到仲裁申请后的胜诉权,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与本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在仲裁委员会的范围内;劳动争议是否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关情况不清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将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工作人员应注意从仲裁庭获得信息

仲裁前的准备工作。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澄清事实;(2)决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指定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的回避,调查取证。仲裁庭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答辩材料,调查取证,查明争议事实。没有法律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地方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被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4)拟订仲裁方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并将仲裁情况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延期,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可以缺席作出裁决

(2)先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仲裁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食言,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仲裁决定。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的纪律;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开庭、仲裁员秘书的回避申请和案由;听取申请人和被告人的答辩;仲裁员对法庭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双方的最终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在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休庭进行合议,作出裁定;仲裁庭应当恢复开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已经作出结论或者需要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长裁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盖章。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的,应当自作出裁决之日起7日内送达;定期另有裁定的,应当在仲裁期间当庭裁定。劳动争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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