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简化的尽可能简化。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尽可能用精炼的语言概括案件,重点分析是否构罪、社会危险性等关键问题。
(二)加强对疑点、难点、分歧问题的分析论证。重点分析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口供不稳定的;证据之间存在主要矛盾无法排除的;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
(三)灵活取舍文书格式的内容。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发了格式化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但工作中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运用。
一、当前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文用字问题
由于办案期限短、工作量大,承办人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存在不规范使用法言法语,语句不通、错别字、同音字等基本行文用字问题。如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将“被害人”称为“事主”;对嫌疑人名字中的同音字没进行区分,如候某某盗窃案,“候”有多个同音字,出现“侯”、“候”等多字共用现象;在受案、审案部分,没有替换报捕文号、受案时间。
(二)程序性事项表述不规范
1.未全面核实嫌疑人基本情况。如对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未调取判决书予以核实;未核实嫌疑人是否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导致程序瑕疵;未核实嫌疑人身体状况,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
2.发立破部分表述不全面、没有逻辑性。如有些案件直接复制公安机关的发立破部分,未进行审查。如有些贩毒案件,对于发案经过仅以“经技术侦查……”一笔带过。对于有些发案、立案、破案持续时间较长的案件,未核实每个阶段的侦查过程。
(三)“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中的问题
1.“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撰写不规范
有的案件全部复制粘贴侦查机关提捕书内容,有的甚至写为“详见提捕书”,进行省略。
2.“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阐述不规范
有些案件在“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中直接复制摘录“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两部分内容大同小异,甚至一模一样。有些案件直接写“同公安机关认定之事实”,甚为不妥。有的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不完整、不准确,不能形成对整个案件的总体认识。如某盗窃案中,写“盗窃箱子一个”,未提及箱子里有何物、对箱子的价格鉴定、赃物的去向、是否起获等具体问题。
(四)证据摘录的问题
1.言词证据摘录过于繁琐,缺乏概况归纳.在证据审查及分析部分,言词证据摘录过于繁琐,缺少必要总结概括和提炼,关键证据不突出。例如有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被害人多次陈述、同一证人的多次证言,在证明内容基本一致情况下,反复多次大段摘抄,占据大量篇幅,还有的纯粹以问答方式摘抄案卷,使得审查逮捕意见书篇幅过长,甚至占用了承办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关键证据摘录不完整,缺少证据核心内容:
第一,摘录物证书证时,仅有证据名称而没有摘录具体内容。如“被盗手机照片一张”,未对手机特征进行描述。如“银行账单一份”,没有写明账单具体内容,无法证明案件中物证书证的证明力。
第二,视听资料未描述具体内容。如只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未具体描述视频中的内容,无法知晓该视频是否反映了案发时的情况。
第三,鉴定意见摘录不全。如对被害人的正式伤检意见书中,仅摘录鉴定结论“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缺少鉴定时间、鉴定依据、鉴定机构等证据的摘录,无法确定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五)证据审查的问题
1.混淆证据摘录与证据分析,仅有证据摘录无单证分析。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是两个问题,一个是证据本身,一个是证据审查,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但有部分意见书将二者混淆,或者对证据能力不加以审查,或者以证据摘录取代证明力分析。在证据摘录前写到“某某供述证明……(内容),某鉴定意见证明……(内容)”,将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混杂在一起。
2.没有针对矛盾证据、非法证据进行具体的、排他的分析,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予以排除,对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何排除矛盾等问题,不经分析直接得出结论。
在我国审查批捕文书质量检查的要求一般就是尽可能简化,同时加强了对疑点难点和疑议问题的分析论证等,虽然说检察院对该批捕文的格式有统一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会灵活变通的。目前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攻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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