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联合验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24:54 417 人看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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