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除满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以外的所有新建、扩建和加固改造民用建筑项目。该民用建筑项目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办理材料
公安部门身份证,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公安部门身份证,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有资质的公司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由法院出具,收原件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
规划部门出具,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公安部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身份证,签名盖指模,核原件护照验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国土部门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不提交。
规划部门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工商部门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工商部门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规划部门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不提交。
规划部门出具,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公安部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人防部门提供,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科室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意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工程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工程意见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在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二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三条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四条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五条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六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09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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