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批准征地占用费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和有关土地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特此宣布。
[解释]本法解释解释了刑法有关规定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和刑法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
本法律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同时通过。为制止毁林、开垦、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第410条修正案(草案)》。动议第二条建议将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森林管理等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审批开垦、占用林地作他用,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或者集体利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违反森林管理规定”、“非法审批开垦林地,侵占林地改作他用的,应当在罪状中加上“侵占林地改作他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时认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已经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规定,不能修改。鉴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林业局的反映,由于对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条例”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理解不一致,刑法第410条被修改实践中对一些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罪的行为未适用追究刑事责任。为解决实践中对法律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本条的含义,以打击此类犯罪。同时,法律委员会考虑到,除了刑法第410条外,刑法第228条和第342条还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条例”,这与刑法第410条含义相同,也应予以澄清。这个解释主要澄清了四个问题:一是刑法中土地管理条例的含义。刑法有228条、342条、410条。本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条例”根据《土地法》进行划分,土地法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是国务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林地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对林地管理有规定,也是土地管理条例的组成部分。此外,《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属于本法规定的范围本条土地管理规定的范围。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是指违反上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刑法第410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内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具有土地管理权的人员。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国务院提出修改刑法第410条,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认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包括林业主管部门,不需要修改。
此外,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介绍,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非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单位或者个人占用林地开垦、养殖,造成林地大量破坏。根据《刑法知识》第410条的规定,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众说纷纭。从刑法规定的角度看,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非法批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的,不适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或者不直接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擅自批准超越本机关职权占用土地,实际上是对本机关职权的滥用。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刑法第410条“非法批准”的含义。土地使用方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批准。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但经依法批准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要依法由陈兴办乡镇企业或者村民建房,集体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收,征收的是国家所有。对于建设用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土地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非法批准,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征地、占用审批程序和条件,非法允许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介绍,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林地征用审批手续是否属于规定的“违规审批征占用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刑法第410条。上述规定中的批准,应当广义理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依法享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占用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征地、使用审批的全过程属于征地、占用审批。根据土地管理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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