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实施风险代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05:50:15 347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允许风险代理,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只有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是,在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等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允许风险代理。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规定】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及除外情形

根据《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规定》第三条,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房屋买卖、申请执行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但是,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不得从事诉讼、仲裁、调解、复议、监管、公证、仲裁等活动,也不得接受诉讼、仲裁、调解、复议、监管、公证、仲裁等活动的委托。因此,公共机构从事诉讼、仲裁、调解、复议、监管、公证、仲裁等活动,以及接受诉讼、仲裁、调解、复议、监管、公证、仲裁等活动的委托,均属于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及除外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允许风险代理,但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房屋买卖、申请执行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公共机构从事诉讼、仲裁、调解、复议、监管、公证、仲裁等活动,以及接受诉讼、仲裁、调解、复议、监管、公证、仲裁等活动的委托,均属于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及除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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