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签名盖章。2.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1.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申请人签名盖章.2.验收会后同时提交电子光盘1份。
1.监测单位签章;2.验收会后同时提交电子光盘1份;3.2017年以后立项的新项目,参照《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申请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人帐号。根据办事需要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
收到网上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到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技术评估和组织验收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技术评估、组织验收会议等方式进行。以上审查方式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受理验收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完成后,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通过的作出通过验收决定,验收不通过的作出不通过验收的决定。
4.领取结果
办结后,按约定的方式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时还须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技术评估和组织验收
受理验收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完成后,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通过的作出通过验收决定,验收不通过的作出不通过验收的决定。
5.领取结果
办结后,按约定的方式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B41、42窗口(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依法应当进行水土流失监测的,应当同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查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内容并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意见。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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