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52:36 365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全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企业更好地发展,根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02年度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2年11月15日--2002年12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凡于2002年6月30日前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以《资质证书》的核发日期为准)。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各劳务派遣企业2002年度年检总结;

(二)《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企业2001年度和2002年1-9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样式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报送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凡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请于11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5日前,对辖区内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核查,对劳务派遣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在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辖区内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市劳服管理中心社区就业服务处。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企业数的10%进行随机抽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并在《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章;对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年检,《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31日前对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五、年检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重视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劳务派遣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企业,要按时上报年检材料,年检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未通过年检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劳务派遣企业,将注销《资质证书》,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享受劳务派遣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关于我市开展二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市场,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00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者和外环线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持有者,不论是否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均为年检对象。

二、年检受理部门

按照土地座落,由所在行政辖区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座落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受理。具体申报地点由各受理部门指定。

三、时间要求

申报时间从2000年5月4日起到2000年9月8日止。各具体区域申报时间、期限和要求,按照所在行政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安排意见执行。

四、年检程序

(一)申报。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和填写《天津市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携带土地证书或权源证件,办理申报手续。

(二)调查审核。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档案资料审核申报材料,并实地核查用地范围、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面积和用途等项内容后,填写审核意见。

(三)回复。年检合格的,由持上岗资格证书的土地登记员,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加盖“2000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并签名。年检不合格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开具书面处理意见,待处理完毕、审核合格后,再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

(三)无土地证书的,应提交用地批文、土地交易等土地权源文件。

(四)单位申报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复印件。

(五)个人申报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

六、有关政策

(一)凡年检期间补办土地登记手续的,可以免交土地登记滞纳金。原房管部门核发的老土地证,统一换发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新版土地证。

(二)不按照本通告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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