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被告人苏X喜、张X合谋通过***网站开设网络足球赌场,并约定由被告人苏X喜负责提供赌博网站及赌博账号,由被告人张庆负责发展下线代理和下线参赌,赌博所产生的盈亏由苏X喜负责20%,张庆负责80%。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两被告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接受参赌人员乐某、何某等6人(均另处理)的投注共3894笔,累计投注人民币324万余元。其中张庆和苏X喜的实际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和4万元。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和苏X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赌博网站组织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两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对两被告进行了从轻处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两被告人张庆、苏X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追缴,对供犯罪所用的二台手提电脑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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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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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获利,赌博金额2万判多久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2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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