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身体健康,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是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全面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过细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以市人民保险公司为主承办。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险费率的规定。该项保险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式管理,滚动使用。
三、教育部门和托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积极动员广大家长为孩子投保,并协助保险公司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代收保险费,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四、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医院,按照地区定点的原则确定。全市各医疗单位均可提出定点申请,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市卫生主管部门也可直接认定保障医院。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保障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由市红十字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鉴定委员会,并相应制定鉴定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负责对理赔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
六、审计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涉及调整保险金额标准的问题,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商定,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七、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何鲁丽副市长副组长:胡昭广副市长成员:张熙增市政府文教办副主任
周凯发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玉民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生臣市人民保险公司副经理
吉林团市委副书记
甄砚市妇联副主席
丁克智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于大利东城区副区长
胡红星西城区副区长
林特溟崇文区副区长
陈慧来宣武区副区长
谢郁朝阳区副区长
李凤玲海淀区副区长
钟光璞丰台区副区长
祁红石景山区副区长
孙尧东门头沟区副区长
郭先英房山区副区长
张惟梅大兴县副县长
杜宏谋通县副县长
冯可梁顺义县副县长
吴静涛平谷县副县长
武占文怀柔县副县长
郑亚娟密云县副县长
武宁昌平县副县长
谷艳兰延庆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文教办,市教育局、卫生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派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熙增同志兼任。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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