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对工伤认定单位不给进行认定
先与单位协商,协商后单位还是不进行公司认定,劳动者可以自己受伤一年内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申诉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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